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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逼迫医生辞职,克扣1个月工资已回复

陈**   2022-04-10   1167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3年12月进入汉滨区第二医院工作,从事临床医师工作,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从来没休过年假,事假,即使家里直系亲属嫡亲婚丧嫁娶都是和同事换班,回头还班给同事的。
2022年1月7日,因我远在广州的岳父病重,我必须尽快赶去广州看望,我立即向科主任请假,科主任让我找医院考核办请假,考核办又让我找院长请假,我找到业务院长洪纪学,他说疫情期间不允许出安康市,不准我请假,我又找到马明宝院长请假,马院长说要到2022年3月底疫情结束才能请假,我万分着急,无奈之下向医院人事科递交了辞职申请书,科主任签了字,之后几天我把我手头上所有的工作都交接妥当后,科室主任安排了一位外出规培期满复工的医生接替我的工作。我于2022年1月12日前往了广州。2022年3月2日,医院通知我到医院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我远在广州,我委托我的妻子钟巧珍办理,医院说我旷工超过3天,按规定扣除1月份全部待遇,即扣除1月份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在此声明一下:自2022年1月12日起医院没有安排给我任何工作任务,没有给我排班),办理离职手续当天医院人事科直接把我的人事档案给我妻子私人手里(未开具人事档案调出函),我与欧阳主任沟通要按照实际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给我,医院说不给,我认为汉滨区第二医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付出了我的劳动,我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我妻子去汉滨区人才交流中心交档案对方不接受,给说去安康市职介中心交档案,去安康市职介中心交人家不收,说没有劳动仲裁,人事档案至今还在我妻子手里。2022-03-02日办理离职手续到现在40余天了。
要求支付2022年1月1日至1月11日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约7700元(月基本工资3673元÷31天×11天≈1300元+绩效工资约6400元≈7700元)。
我自入职以来,工作8年多从未休过一天年假,所以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至2021年期间未休的年假补偿45240元(按我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即:我2021年的工资总收入14万8千多元,平均月工资是约为12300元,按每月21.75日的计薪日期,我的日工资是565.5元,那么我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是565.5元×200%×5天×8年=45240元)。
此外,汉滨区第二医院把人事档案交给我私人手里合适不?。请医院帮我办理相关手续把人事档案转交到人才交流中心,并帮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封存的相关手续。
本报记者已联系到当事人以及汉滨区第二医院办公室负责人,院办表示,会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当事人工资的支付金额双方已进入一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现已进入劳动仲裁阶段,目前正在等待开庭,仲裁结果会及时向本报反馈,本报记者会持续关注仲裁结果。

回复时间:2022-04-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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