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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拒绝放我育儿假已回复

耿**   2024-08-20   22529

本人于2022年8月28日生产,刚生育完不到两年,在此期间该公司拒绝提供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育儿假待遇,因多次沟通无用,因此要求进行调节。人事部长于口头拒绝,因此无文件证明,她也拒绝录音,并且单位规章中没有明确育儿假的相关事宜,本人认为极为不妥,规章存在漏洞。
针对您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陕西职工帮扶中心范律师,他表示,育儿假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安排育儿假。
具体来说,陕西省对于育儿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对象: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父母,且子女年龄在0-3周岁之间。
2.假期时长: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具体时长可能因地区或单位政策而有所不同。
3.待遇保障: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在育儿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4.执行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安排育儿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剥夺职工的育儿假权益。
如果单位不执行育儿假的规定,职工可以向单位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侵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回复时间:2024-08-2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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